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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陈依灵 (湖南师范大学)
近日,网传“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”的消息引发关注。网传信息显示,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学生小光(化名)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,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。3月13日,肥乡区张庄村委会书记证实,网传信息属实,公安部门已将3名嫌疑人抓获。(3月15日 央广网)
该案犯罪手法极其残忍:一人控制受害者,一人望风,一人去取铁锹,接着,用铁锹将受害者的面部铲得面目全非。造成多处致命伤后,埋尸于家附近几百米处,并将受害者手机里的余额全部转出。此后,他们继续正常上课,在警方来访时误导警方,其主犯在证据确凿时甚至仍矢口否认。
由于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,可能将免于死刑,有网友表示:当未成年人渣得到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保护时,受害的未成年人能得到谁的庇护?不少网友纷纷呼吁,取消刑法的年龄限制。毁容,埋尸,转钱,撒谎,否认,三名初中生残忍杀害同学,却可能因未成年人的身份减轻刑罚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本意是保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,因为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,缺乏社会经验,容易受到不良影响。对于危害小、可补救的犯罪情况,对未成年人增强呵护、教育和引导,采取人性化的审判措施,仍能使其重回正轨,成为一名守法好公民。譬如,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贾某某诈骗案中,小贾因长期缺乏家人关爱、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,由于其行为社会危害小,赔偿及时,最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,充分发挥了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更应该是受害者的避风港,而不是杀人犯的保护伞。然而本案中的三名初中生,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,长期霸凌同学,后变本加厉发展为虐杀。海量信息的互联网时代中,随着未成年人认知水平的提升,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,或许不该仅仅根据年龄来判定。年纪小,懂的却不一定少。作为数字原住民的初中生过早接触到血腥暴力内容,缺乏信息分辨能力,容易受其不良影响,埋下暴力倾向的隐患。他们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一定的法律知识,但又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教育,于是在一知半解中走上歧途。这三名初中生或许正是怀着“我是未成年,杀人不用偿命”的幼稚想法,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,犯下了无法后悔的罪行。
无辜的受害者死亡,残忍的加害者被保护,法律的理性和人心的感性产生激烈冲突。2019年,体型与成年人无异的13岁大连男孩奸杀10岁女孩,知晓自己未满14周岁恶意犯罪,最终因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网友们大感震惊,质疑法律是施暴者的护身符,强烈要求刑责年龄下调。而在本案中,年龄可能将再次成为“免死金牌”,于是网友们群情激愤,纷纷呼吁严判重罚,以儆效尤。对未成年人的包容和保护,不能以牺牲受害者为代价,对于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,应当依法惩治、该严则严。
对于这种情况,源于英国的“恶意补足年龄规则”非常值得参考,即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,若能充分证明其主观恶意,则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一把双刃剑,如何完善相关制度,具体分析刑事责任的判定界限,避免法律成为犯罪者手中的凶器,而能真正为弱者保驾护航,是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难题。
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,在法律的强制约束之外,社会、学校、家庭也要合力加强法治教育,引导未成年人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,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,共同维护社会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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